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华武义支行与被告王**、何**、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王**、何**、郦**、林*下落不明,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胡**、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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