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信**华武义支行与被告应宁宁、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中信**华武义支行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中信**华武义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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