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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武义支行与应宁宁、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信**华武义支行与被告应宁宁、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中信**华武义支行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中信**华武义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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