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浙江**教用品厂、汤*、胡**、汤**、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武义**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98元,减半收取11749元,由原告浙江**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