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武义**责任公司、浙江**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浙江**教用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浙江**教用品厂、汤*、胡**、汤**、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武义**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98元,减半收取11749元,由原告浙江**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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