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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被告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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