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被告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陈**与中国工商银**凤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福安市支行与王**、缪幼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福安市支行与雷**、钟丽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福安市支行与谢**、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赵**、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农业**安市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兴业银**福安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福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