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海峡**福安支行与福安**泵厂、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本田电泵厂、张**、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安**字第41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60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84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棠兴路x号楼x号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腾空,短期内难以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字第4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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