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市支行诉被告林**、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朱**、福鼎**有限公司、林**、谢**、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90元,减半收取93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