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王**、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