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郭**、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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