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在中国农业**沂兰山支行申请执行李**、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苑*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洗砚池街172号1号楼3单元502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临房权证号兰山区字第××)。
二、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