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宁国市支行与张**、杨**、程**、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宁国市支行与被告张**、杨**、程**、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宁国市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宁国市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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