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宁国市支行诉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宁国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8元,减半收取2964元,由原告中国**宁国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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