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药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1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亳州药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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