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泾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广发银**福州分行与福州新**限公司、温**、林**、杨**、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海**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发银**福州分行与福州**限公司、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福建海**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福州世**限公司、福建省**限公司、毛**、郑**、吴**、连**、林**、林**、林长书、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发银**福州分行与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福建冠信船务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银行**区福州片区支行与福州博**有限公司、福建博**限公司、陈*、念家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州经济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徽泾县**有限公司与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泾县**有限公司与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