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泉州分行与被告尤**、许占治、郑节约、郑**、尤**、陈**、福建**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泉州分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泉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信银**泉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泉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