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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晋江市支行与被告张修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晋江市支行与被告张修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晋江市支行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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