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黄**、宣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被告黄**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坑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坑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