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黄**、宣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黄**、宣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被告黄**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坑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坑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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