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子邮政银行诉被告黄**、吴**、万**、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星子邮政银行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星子邮政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星子邮政银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国邮**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诉被告余**、刘**、胡**、查**、胡**、况**、戢林滚、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星子县支行与胡**、查**、余春火、刘**、胡**、况**、戢林滚、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星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星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清水、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西**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张**、肖**、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星子县支行诉陈**、胡**、黄**、万**、张琛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银**支行诉万文兴、郭**、张**、陈**、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星子县支行与查金*、张**、查正蛟、张**、查星星、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九江分行与被告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屏南县农村信用社城东社与张**、陈进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