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王**、董*、张**、张**诉被告郭**、华安财**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被告郭**军所有的吉A6G77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被告郭**军所有的吉A6G77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