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农安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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