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张**、李*、李*与被申请人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李*、李*与被申请人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汤**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名下牌号为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车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李*、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郑*名下牌号为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车辆一辆。

申请人张**、李*、李*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