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以被告焦**已经赔偿1500元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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