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谭**、阜阳**有限公司、黄米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与被告谭**、阜阳**有限公司、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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