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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龙诉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驾驶的无号牌的农用四轮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张**驾驶的驾驶的无号牌的农用四轮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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