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龙诉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驾驶的无号牌的农用四轮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张**驾驶的驾驶的无号牌的农用四轮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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