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阳**有限公司与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谭**、阜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与被告谭**、阜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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