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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潘文明与潘文明、中国太平洋财**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潘文明、中国太平洋财**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5.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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