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诉张健、阳光财产**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高宏图与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王**、阳光财**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被告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等与郭**、华安财**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潘文明与潘文明、中国太平洋财**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与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李*、李*与被申请人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