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徐*、翁**、中国人民财**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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