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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徐*与徐*、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徐*、翁**、中国人民财**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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