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廖**、潘文明与潘文明、中国太平洋财**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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