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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代伟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代伟*、日照市**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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