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朱**、胡**、汪**诉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备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朱**、胡**、汪**诉被告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备案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1日,绵阳**革委员会作出川投资备(51070014021101)0004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认为四川德**发有限公司申请备案的三江尚城一期(项目),符合《四川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准予备案。该项目用地包括原告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和房屋。该备案通知,违反听证程序的规定,也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属违法行为,要求撤销该备案通知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四川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u0026ldquo;项目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u0026rdquo;的规定,该备案通知行为不是三江尚城一期项目用地的审批文件,该项目的用地需待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许可后才最终完成审批程序。故该备案行为属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朱**、胡**、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