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作银行诉被告陈**、俞**、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作银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原告宁**作银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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