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温**有限公司、赵**、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浙江**限公司、中信银**温州分行与庄吉**公司、温州**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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