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吴妍韵、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吴**、谷**、吴*、谢*、吴**、吴**、温州市**术有限公司、温州名**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定缴纳诉讼费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限公司高新区支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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