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庆金**责任公司诉郑**、付**、安庆市**赁有限公司、安庆**有限公司、付**、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安庆金**责任公司诉郑**、付**、安庆市**赁有限公司、安庆**有限公司、付**、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庆金**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付**、安庆市**赁有限公司、安庆**有限公司、付**、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金**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郑**、付**、安庆市**赁有限公司、安庆**有限公司、付**、程**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