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安庆金**责任公司诉郑**、付**、安庆市**赁有限公司、安庆**有限公司、付**、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庆金**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付**、安庆市**赁有限公司、安庆**有限公司、付**、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金**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郑**、付**、安庆市**赁有限公司、安庆**有限公司、付**、程**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