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岳西**有限公司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银行存款、工商投资、机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岳*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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