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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岳西**有限公司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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