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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