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银行与安徽**限公司、余**、刘**、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限公司、余**、刘**、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限公司、余**、刘**、余*的诉讼,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限公司、余**、刘**、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3元,减半收取5627元,由被告安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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