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二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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