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太湖支行与安徽**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昌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太湖支行于2015年7月7日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苏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太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50万元或等值外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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