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太湖县支行与张**、张**、张**、张**、刘**、吴**、舒**、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诉被告张**、张**、张**、张**、刘**、吴**、舒**、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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