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诉被告张**、张**、张**、张**、刘**、吴**、舒**、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