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朋**、黄*、朱**、唐*、章**、太湖县**限公司、太湖县**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太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章**在太湖县**有限公司的195万元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太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章**在太湖县**有限公司195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