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司太湖县支行申请执行欧**、殷**、殷**、殷**、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太湖县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司太湖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邮政**司太湖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