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湖**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李**、陈**、卓**、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太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安徽太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