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太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安徽太湖**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太湖**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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