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岳西**有限公司与杨**、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徽岳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承诺在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元,在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在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全部本息,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计划,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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