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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