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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发展**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郑**)及原审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发展**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郑**)及原审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丝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苗*,被上诉人广发行郑**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64元,退还上诉人金丝**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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