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中牟农**司城关支行诉胡永*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司城关支行与被告胡**、蔡**、武**、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中牟农**司城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三十元,由原告河南中**公司城关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