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司城关支行与被告胡**、蔡**、武**、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中牟农**司城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三十元,由原告河南中**公司城关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陈*、闫**、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县委、白**、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中牟农**司郑庵支行与韩**、韩**、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中牟支行与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中牟县支行申请执行胡**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中牟农村商业银行刘*支行与被告梁**、赵**、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中牟县支行诉田**、王*、张**、王**、秦**、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中牟**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诉刘被告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中牟农**司狼城岗支行与雷云志、雷**、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